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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会受到公司欠款的牵连?

2024-1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普通股东不需要为公司所负之债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法律的规定,即股东方只需根据其已向公司出资或认购的股权的多少来分担公司的债务责任。换句话说,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多数情况下股东无需为此承担额外的责任。作为一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公司需要以其所有财产作为偿付其债务的唯一担保。 如果有的股东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他们也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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