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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有以下方式: 1、协议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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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劳动合同自行解除。本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也将此解释为劳动者的辞职权,并规定,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为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也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有的学者还把劳动者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跳槽自由权”。
1、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2、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4、债务人的过错。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应如此。以上是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
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首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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