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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是指“他项权证”,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他项权利”是指该他项权主要是指房地产的“典质权”。房屋他项权利房屋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典质权、继续权等权利。 ①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商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典价无利息,房屋无房钱。 ②典质权:是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条件下,将标的物的权利置于他人控制之下,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典质人仍享有标的物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但无权处置。典质权人也不可以随意处置典质物。当合同到期时,典质人未能达到合同商定,典质权人可以将典质物拍卖,并优先获得补偿。 ③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权利。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房钱的行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划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作为一种特殊土地登记类型的土地更正登记,由于涉及较少,容易被忽视,从而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土地更正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主要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过错或过失使已完成的土地登记发生错登或漏登,经土地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土地登记机关主动发现,由土地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土地登记所进行的一种更正、补正登记。土地更正登记作为法律概念,最初是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中提出的,但该规则对土地更正登记没有详细规定。福建、江苏等省土地登记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土地更正登记是土地变更登记的一种。可见,土地更正登记具有一般土地变更登记的特点,即登记的个别性、及时性。同时,与其他土地变更登记相比,土地更正登记又有着自身特点。其一,引起的原因不同。土地权属、用途、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更名、更址登记,是因发生一定的客观事实而引起变更登记。土地更正登记是由土地登记机关错登和漏登而引起。其二,启动程序不同。其他土地变更登记程序一般因土地权利人申请而启动,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土地更正登记程序则既可以因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而启动,又可以因土地登记机关主动发现而启动,也就是说,土地更正登记既可以依申请作出,也可以由土地登记机关依职权作出。其三,法律后果不同。其他土地变更登记一般不引起行政赔偿,而土地更正登记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需要进行行政赔偿。土地更正登记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有错必究,而这种“错”,是土地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无论是过错,还是过失,客观上造成的结果都是土地登记的内容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土地登记中的过错主要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使土地权利人享有了不该享有的权利,或者使土地权利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没有享有。土地登记中的过失主要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大意,使土地登记发生错登或漏登。如果土地权利人享有了其不该享有的权利,那么他势必享有了别人(利害关系人)本该享有的权利,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如果错误的土地登记使土地权利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没有享有,那么,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就受到了侵犯。在这两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土地权利人除通过行政程序提出土地更正登记申请外,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土地登记,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更正登记的,按照一般土地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即按照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换发证书等五个程序进行。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土地登记机关通过土地证书年检发现土地登记有错登、漏登情况,需要进行更正登记的,首先由土地登记机关通知土地权利人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土地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拒不办理土地更正登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国土管理部门直接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并将更正结果予以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携带土地证书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将原土地证书交回并办理更改、更换、注销手续的,由发证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2、《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七十四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3、《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第五十四条房屋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同意更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由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效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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