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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内容是些什么是些什么?

2022-09-08
(个人账户继承)职工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人或指定的受益人。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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