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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组织邪恶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既遂,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存在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属于较轻情节的,则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单处罚金。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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