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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用决定的,对被征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2)对被征用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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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方的征收政策不同,应当根据当地征收公告和综合地区的土地价格确定。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并给予同一面积的宅基地。
补偿标准包括:一、房屋的重置补偿价,即房屋的价值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房屋的价值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其中,货币补偿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二、房屋周转补偿费。这主要是针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而言,也就是选择回迁的人,到拿到房屋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具体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如征收方提供安置房除外)、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如果属于非住宅的用房还需要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一般由各市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三、奖励性补偿费用。此项费用主要用来鼓励被拆迁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配合拆迁单位处理好拆迁事宜,其具体的奖励补偿标准,因地各异,并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奖励:(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被征收房屋增加10%,10%的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增至9平方米;被征收入不需交付原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和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二)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在本市唯一住所的,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未达到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的,无偿增至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三)产权调换房屋土地级别每低于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一级,套内建筑面积除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外,再无偿增加5%,5%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增至5平方米;(四)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算出被征收入应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后,被征收入可以选择大于且最接近该面积的设计户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选择小于该面积的户型。选择就近上靠的,对户型面积超过应得面积部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交付价款;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入,免交上述款项。对户型面积少于应得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小于部分的面积进行补偿。按照上款规定结清差价后,还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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