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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必须到...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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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制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方法。 在实践中通常适用:未被羁押、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不到制定地点接受询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所以可以看出不需两次传唤,只要第一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点,则可以据传。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的程序是: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4.拘传的地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目前的这个拘传适用条件和范围,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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