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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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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组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驾驶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销售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机动车。
开报废车辆上路被抓会对驾驶员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处理,并对报废车辆进行收缴。根据相关规定: 1、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2、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4、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5、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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