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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
关于职务侵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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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 1、什么是职务犯罪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12、25年法发[1995]2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第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和企业财产的行为。执行《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产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进行处罚。《决定》第十二条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被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用,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五、《决定》第十四条所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职工的职工。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本解释规定的贿赂、侵占、挪用定罪金额,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受贿罪的两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重大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应急救援、防洪、特殊照顾、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二)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四)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绝说明赃款去向或者拒绝配合追缴工作,导致无法追缴的;(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晋升和调整。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巨额,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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