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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认定无效: ...
1、审查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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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行为。 4、审查合同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 5、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应对合法总分包、非法分包、倒卖合同、合同转让与转包作出正确的界定。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施工方具备相应资质,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依法成立的,应当有效; 2、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1、具有订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依法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施工合同的,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生效,但另有约定或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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