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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1.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3)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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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民法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国家规范招标活动、调整招标过程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本法所称《招标投标法》属于第一层次,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所有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与《招标投标法》一致。
(1)投标书格式、标段、里程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相符,建设单位名称与招标单位名称是否正确。 (2)报价金额是否与“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一致,大小写是否一致,国际标中英文标书报价金额是否一致。 (3)投标书所示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书是否按已按要求盖公章。 (5)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6)投标书日期是否正确,是否与封面所示吻合。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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