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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
1、不影响的:购房入户时户口本上的户籍地址,应以本人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为准; 2、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的身份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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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是房产买卖中会遇到的实际问题,户口的迁移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并非法院的审理范围,这就要求买家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前瞻性,在合同中约定上家户口迁移走的时间,买家的权利,以及卖家的义务。如果进行了这样的约定,规定了卖家不迁走户口的责任,则可以据此起诉上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仍不能请求法院判令卖家迁移户口。如果约定的责任足够大,则卖家就会引起重视的。不过实践中多数买家会忽视这一点。只要你的合同中有约定,则就以该合同起诉,诉讼费用是根据你请求的具体金额来计算的。卖家无固定居所的话,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因为法院也要通知到卖家本人,起诉对象当然是卖家。只要你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官司打赢后,对方拒不履行,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另行交费,若委托他人代理的话,当然有代理费。
买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一般都会要求原房主将落户在该房屋的户口全部迁出,因为这直接涉及到买房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能否将自己的户口落入房屋所在地的问题,特别是在买房人原为广州市集体户口,欲通过买房落户成独立户口,或者买房人欲通过购房落户后解决子女入学问题时(购买学区房),这一需求很可能成为购房人的主要购房目的。 但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房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及时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导致购房人无法在所购房屋内落户的情况发生。对于这类问题,目前解决途径非常有限,原因在于:公安机关仅能在当事人自己提出迁移申请的情况下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因此,买方以买卖合同和新房本为依据并不能启动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程序;另一方面,户口迁出涉及行政机关的职权,并非民事纠纷,此类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法院并不受理此类纠纷。
1、一般来说,当事人的户口不迁走的前提下,新房东是不能在房产所在地落户的(非亲属之间,不能进行户口投靠); 2、因此,二手房的受让者一般来说,会在购房合同中,与当事人明确约定户口迁出时限,当事人应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3、否则对方是有权聘请专业人士维权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保障本人的权益的(如退房等); 4、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房产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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