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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医疗事故是否完全责任?

2025-01-06
一、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行“全”或“无”归责原则 鉴定为医疗事故后,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不区分责任大小,不考虑“一果多因”现象。例如患者身患重病,即使不存在医疗过失,死亡也可能无法避免。因此,患者方会认为医院的归责方式不公平。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原医疗事故的“全”或“无”归责原则。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为四种: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二、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要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完全责任,从因果关系要件上看属于“一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因素,“间接”因果关系或“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 三、患者方常以“如果医疗机构尽到责任,患者的损害就可以避免”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然而,患者疾病危重,医疗过失很难说与患者自身疾病无直接关系。因此,在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要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很困难。据统计,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区(县)完成的244例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有8例,占3%。其中,4例为四级医疗事故,即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不构成残疾或死亡,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机构容易发生完全责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妇产科。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举证责任问题,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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