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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完全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承担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完全责...
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讲,当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对权利人来讲,既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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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二、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了原医疗事故的全有或者全无的归责原则。 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把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为四种,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的,如果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如果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技术鉴定确定责任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两个:一是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根据该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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