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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自核准次月起享受退休金。退休金标准按照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计发,具体如下: (一)正常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二)提前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退休之月; (三)因工作需要后延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后延缴费满整年度之月;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延长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缴费满15年之月; (五)工伤医疗期内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延误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以及后延缴费未满整年度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达到退休条件以后调整养老金增加部分累计计算。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兼顾公平与激励,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
凡是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都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养老金金额,调整的幅度是在2016年的基础上平均上调6.5%,不管什么时候发放,都从2016年1月份起补发。上海市已经于2016年6月15日发放到位,北京市已经在8月31日发放到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在2016年6月底之前把实施细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后,最迟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发放到位,从2016年1月份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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