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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中国目前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90%以上都是维持,针对此种情况,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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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说,行政诉讼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3行政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决定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甲和乙打丙被公安局行政拘留,甲为原告,公安局为被告,受害人丙和共同被处罚人乙为第三人。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复议管辖的选择权。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权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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