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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此致 ×××人民法院
去法院解除保全: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不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前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可执行财产担保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信用可靠的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无论什么样的担保,都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执行为标准。保证金额应等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要求的价值。在实践中,担保通常是由现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发放的。此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否则不予接受。如果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只能解除相应价值的保全,而对于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产,则继续采取保全措施。3、发生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或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任何单位在保全期限内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并有利于实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写的内容: a.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b.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 c.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 d.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e.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f.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个人的,交身份证及复印件;是法人的,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被申请人是个人的,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是法人的,提交企业工商信息查询打印表。 (3)申请保全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如保全的财产是房产,需到房产交易中心打印房产信息登记表。 (4)担保函申请人为单位,需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则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字。 (5)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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