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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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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逃税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逃税防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三条的逃税金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纳或少缴纳各种税金的总额。逃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的比例,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各种税种的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的百分比,根据行为者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认定逃税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认定标准:行为人偷税数额要达到一定比例和数额或者具备法定情节,才构成犯罪。根据《》第201条规定,数额占应缴数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又偷税的,才构成犯罪。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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