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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法要求按照工伤进行赔偿,可总共要求19个月工资的工伤赔偿。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
1、工人在工地受伤,隶属工伤; 2、应当由包工头承受,但如果包工头没有能力承受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人单位为承受工伤保险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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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有几十万。 1、是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建议先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可自己申请),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以上项目需要结合工伤等级、工资、停工留薪期等计算,可以看我详细资料来电咨询或者面谈。
六级伤残的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另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南通55岁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万元和就业补助金1.2万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通政规〔2015〕3号)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30元/天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万元。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通政规〔2015〕3号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不含康复)的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普通公共交通费用(公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位等,不含市内交通)按实报支,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具体标准按照救护车交通收费标准按实报支;非住院期间的食宿费用按照每天不超过150元标准按实报支。第三十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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