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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仅限于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同时,《条例》规定的以上四种除外责任情形,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则进一步明确除外责任情形,除垫付抢救费用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由此可见,肇事逃逸不属于交强险拒赔事由,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1、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赔这类明显减少被保险人权利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如无证据证明其尽到告知义务,格式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证明其尽到告知义务的证据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签署的投保单或其他类似材料,但保险公司的证据一般会存在如下问题: 1、该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字非本人签字; 2、须手书部分未手书; 3、未列明签署日期
1、电动车肇事逃逸的若是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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