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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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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含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统称工伤医疗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协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由各市按上年工伤保险费征收总额的2%上解,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省级调剂金每年上解一次,根据使用情况可以适时调整上解比例,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有效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并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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