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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和其他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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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股东其实就是散户。潜在控股股东的存在形式有多种多样,主要的形式应是通过多层次看似不明显的间接控制控股股东的形式存在。
1、出资义务。这是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限以及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权利,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需承担以下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权利大概有以下八项内容: 1、股东身份权,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的权利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3、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5、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东有的优先认购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股东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1、遵守的义务。2、按期足额缴纳认购的出资额的义务。3、公司验资完成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公司成立后,股东应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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