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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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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校园贷”诈骗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在校大学生推送贷款广告,以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并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收到学生支付款项后即将其“拉黑”不再联系。 一种是串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指导讲座,夸大培训效果,与学生签订声称能提高综合技能的培训合同,并与贷款公司勾结,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从中诈骗学生。 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要求学生提供照片、视频、身份证和家属电话号码等作为贷款抵押和担保,一旦学生无法如期还款,便以此威胁,勒索钱财。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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