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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如果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官都会综合孩子日常生活情况,孩子的意愿,双方当事人意愿等作出抚养权判归某...
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如果判决夫妻双方的,对于孩子的问题,法官都会综合孩子日常生活情况,孩子的意愿,双方当事人意愿等作出抚养权判归某一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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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如果判决夫妻双方的,对于孩子的问题,法官都会综合孩子日常生活情况,孩子的意愿,双方当事人意愿等作出抚养权判归某一方的决定,同时判决不直接的一方支付一定的用。法官会综合孩子的日常开销,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等,判定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的具体抚养费。当然由于女儿的性别和母亲一样,司法实务中法官会考虑母亲在女儿健康治疗过程中更为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倾向于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女方所有,但是这并非原则。
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因素 为了充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法律的规定、立法的原则和精神,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慎重作出决定。具体而言,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因为这些因素往往会牵涉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负担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因此应是首先考虑的因素。 2、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因为这些因素关系到抚养人未来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谋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决定子女直接抚养人应考量的重要因素。 3、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况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因而,可由母亲抚养年幼的子女,而当子女成熟至性别认同阶段,再根据子女意愿考虑由同性别的父亲或母亲抚养。 4、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 5、其他可供参考的因素。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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