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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活动分析与财务监督检查是文化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财务活动与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定期...
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经费效果考核办法,使之逐步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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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走或离职。财会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会机构负责人监交。财会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收支预算的编制要求在编制单位收支预算之前,应认真学习、领会党和国家近期有关文化事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财政法规制度,熟悉预算科目和预算表格,掌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分析上年度单位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落实各项基本数字;确定各项收支指标。凡有国家规定的统一开支标准和定员定额的项目,可根据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变化因素,进行测算编制。
专项经费支出管理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文化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和拨付单位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经费。一、申请专项经费,必须填报专项经费申请表,并就申请原因、项目概算、预期效益等项目作详细说明。二、专项经费,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审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文化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预算限额进行安排。三、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专项经费用途的,必须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或文化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使用。四、用款单位需认真填写专项经费追踪反馈情况表,按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五、专项经费支出,根据批准的预算额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以及用途,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六、未完成的项目,其专项经费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的项目如有结余,必须报经原拨款部门批准后处理,用款单位无权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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