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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
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都将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作为免赔事项。再次,该免赔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凡是保险公司免除一方或者限制一方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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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肇事车辆逃逸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事故责任划分清楚为前提条件。因此,交通肇事责任人逃逸后,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
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商业保险的免责情况就包括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但是,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保险公司都免责。就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商业保险合同是否应该赔偿,关键看其免责条款是否做了特别提示,如果没有明确提示及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第一,驾驶员“主观上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撞死行人”是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约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 与刑法中规定的“逃逸”不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在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上是过失,“逃逸”则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逃离”,表面上看行为特征与“逃逸”无本质区别,但主观上仅要求当事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即可,而不追究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的目的。因此,驾驶员以不知道发生事故为由进行抗辩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只要发生了逃离事故现场这一客观事实即可。 第二,驾驶员“逃离事故现场”是否必然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成立? 当然不是。《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除了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这一客观依据外,核心在于逃离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才予以拒赔。本案中的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过去十几天的时间,经交警部门多方调查才锁定肇事者,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的精神状态和意识状态均无法调查和鉴定。本案中驾驶员A先生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无正当理由等情况下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有明显的过错和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仍由保险公司赔偿,将造成变相鼓励犯罪、侵害他人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平的不良后果。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与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拒赔符合立法精神和合同约定。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培养驾驶人要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保险合同)、技术手段,多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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