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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种类越权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中复议前置的情形,且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所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
种类越权的,就是指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赋予该项权利,而是擅自实施。如,派出所只可以实施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如果实施行政拘留就是种类越权了。此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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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派出所种类越权行政复议的回答,法律法规授予派出机构的是其某类行政行为的职权,而不是授予其永久性全面行政主体资格。所以行政派出机构只是在实施法定种类的行政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超出该行为类型,就如同一般的派出机构一样,不是行政主体了
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适用于嫌疑犯、被告人、自诉人、受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加者。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说明》的规定,拘留的适用对象有2种:1、合法召唤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发生事件2、根据事件情况需要直接拘留。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亦称分支机构或驻地机构,如中央邮政、铁道、海关等机关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以及外交部在国外的使、领馆。 地方派出机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所设置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所以也不是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一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一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另外,审计署在各地的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也属于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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