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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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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听证的条件:行政机关拟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告知了当事人其享有听证的权利;而当事人提出听证的请求的。其中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较重的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行政处罚听证公开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七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三)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两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在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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