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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土地证明书的处理流程是,申请人必须持有申请书、身份证明书、户籍簿和土地权利来源证明书向国土资源所申请,国土资源所派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邻居边界,完善各种资料后,向国土资源局报告登记发行证明书。
1、首先要弄清楚取得的房子是否有国土证明书。如果有的话,可以根据国土证明书直接向国土部门申请分户。2、如果没有国土证明书,就要看这所房子是什么情况。例如,这所房子是以前的房子,当时只办理的房地产证明书,不办理土地。3、可以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补办土地证,而且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以便完善土地手续取得土地证。4、带着相关证明书和资料去国土资源局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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