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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第三章监测预警第十条监测预警实行省级人民政府主导,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监...
企业法人非法集资的处置程序一般是: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确认该集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对所集资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返还财产。调查阶段比较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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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中衍生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行业。比如金融行业。这个行业简单来说就是“钱生钱”的行业,其实就是集资来实现一定的目的。因为这个行业的风险性,各国对于金融行业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来限制,尤其是关于集资的方式,那么,关于非法集资处置办法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一、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程序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和《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规定:对非法集资案件一般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以下步凑进行处置:1、成立专案组;2、制定处置方案;3、公告取缔;4、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5、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6、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7、集资款项清退。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二、关于涉案财物处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2、“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第四十九条规定:“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为实现处置非法集资防打结合、打早打小,征求意见稿还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预防监测机制要求。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针对非法集资出现跨省案件、网络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新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的主体、启动情形以及可以采取的方式和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非法集资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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