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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主张违约金,也可以依法诉讼主张。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
项目违约金主张时效从违约第一天开始计算,即超过合同约定日期的第一天。 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也开始计算。后续时间对债权构成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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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17条和第18条分别规定了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此举将使想借拖欠融资的发包方付出较高的成本,但利息是否可以随便约定没有约定利率的情况下如何计息没有约定利息而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又是否适用该条款呢我国法院经常有同情债务人的一种倾向,对于债权人要求的赔偿额,比如利息等,经常加以削减,这种做法可能会使拖欠者有利可图,应当改变。《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条明确了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责任的范围需有合理限制,因此,合同双方在约定时也应当参考相关利息计付的法律法规,否则计算标准约定过高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实践中有迟延付款应当支付“日千分之五”甚至“日百分之五”的利息或滞纳金的约定便属明显偏高。我国目前关于约定利率的限制仅体现在自然人借款之间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笔者认为仅就拖欠而言,工程款拖欠在性质上类似于借款不还,在适用对约定利息的上限时,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来确定。《司法解释》对于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则明显不妥,对于发包方来说,此时拖欠款项相当于从银行贷款,可以如此轻松融资何乐而不为呢拖欠的工程款明显属于逾期仍不偿付的款项,如果发生在借贷领域,则属于“逾期贷款”,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适用才比较合适,这样可以补偿承包方的损失,同时也以较高的融资成本打击发包方的拖欠行为。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了当事人欠工程款的利息。但在实践中,合同往往不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而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所以这里的违约金一般是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的。根据上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解释》,双方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支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时间:(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合同违约金和损失不能同时主张。如果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赔偿金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金额。此时违约责任是惩罚性的,不符合补偿性和惩罚性的辅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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