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有用...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参保人住院治疗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实行起付标准和年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在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以上,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参保年限长短确定。在一个年度内再次住院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不再实行起付标准,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负担。年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5%,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10倍,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前款征缴的利息和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21人已浏览
2,517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5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