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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与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2.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2.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2.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这15种有名合同分别是: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法治有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的区分。法治在形式意义上,是指依法律制约国家权力,强调“法律之治”;在【实质意义】上,则是指依宪法制约国家权力,强调“宪法之治”。与以往的依法治国(行政法国家)的形式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相比,这种依宪治国(宪法国家)的实质主义法治国家理念,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还强调依宪行政,并将监督制约对象从行政权扩及立法权和其他公权力,切实有效保障公共利益、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秩序,从而丰富了“法治国家”的内涵,奠定了依宪治国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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