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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鉴定工作,那就等待鉴定工伤吧,只要没有鉴定,就不会认定为工伤医疗终结期,就可以一直看下去,请参照。...
1.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上的规定。 2.根据《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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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企业和被保险人。 2、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3、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有工伤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一)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给予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第六条企业职工未因工致残,经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间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和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和退休待遇。被认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因工致残,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和退休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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