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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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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传销: (一)组织者在营销活动中招募人员,通过被招募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组成网络,对参加者以其直接或间接通过发展人员推销商品的业绩计算和提取报酬或者给予其他经济利益的; (二)组织者在营销活动中招募人员,通过被招募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组成网络,对参加者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提取报酬或者给予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在营销活动中,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入门费,取得本人加入和介绍或者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组成网络的; (四)利用租赁房屋以营销活动的名义聚集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入门费,敛取钱财的; (五)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以营销活动的名义招募人员,许诺或承诺对招募人员以其发展人员推销商品的业绩或者发展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给予其他经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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