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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民法典》有以下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只有男方存在法定的过错的,女方才可以要求男方进行损害赔偿;如果不存在过错的,男方无赔偿义务,不需要进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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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首先要明确婚外情的过错,是如何分类的。我们分为道德上的婚外情过错和法律上的婚外情过错。所有的婚外情,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娼,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 第二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异性存在着长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类: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济和保护是不一样的。对于刚才提到的第一类,在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对于后两种,如果有证据,是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上的赔偿的。但是要求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过程中,主动提出要求的。 3、这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不仅仅在提出离婚时候可以提出,即使在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事后知道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二)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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