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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的期限为原准让合同的期限减去已经使用的期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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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的期限为原准让合同的期限减去已经使用的期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土地转让是有期限的,具体期限双方可以约定。 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 应该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出让和土地转让的区别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是土地交易一级市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四种方式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是土地使用权交易二级市,采取方式多为出售、交换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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