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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债权交付凭证,证明了其履行了出借义务,且债权交付凭证所指的资金流向与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相对应吻合。依据民事高度盖然...
若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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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凭借条就不一定能确认千万借款关系成立。2、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需要根据实际借贷事实确认,而且借条仅是重要证据之一,是证据就必须接受合法性、客观性、合理性的检验。3、实务中,法律可以对债务人的自认行为予以认定。如果债务人确实有按时清偿借款的义务,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借条的前提下按时清偿债务,法律依法予以保护。4、相反,实务中仅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也有可能被认定借款关系不成立。常见的如借条系伪造的等。
没有实际的借款关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仅有借条能否否认借贷关系,应视具体情形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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