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约不是看有无过错,而是看有无违约的事实,借款方违约是事实,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贷款方未告知也违反了附随义务,可以追究贷款方的责任。如需帮助...
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会判离财产问题法院也会一并判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能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1、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如果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将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 3、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4、如果贷款不按协议的用途加以运用,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当导致丧失还款能力。 风险提示: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地方去,同时也保证收回贷款的安全性。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对借款人而言,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对贷款人而言,可以监督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回笼,控制风险。
夫妻离异后,男方又带前妻找熟人借款,事后双方以已离婚为由拒绝还钱。昨天,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按照日常经验法则,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两名借款人连带偿还借款3000元。2004年11月16日,杨先生与郭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同年11月28日,杨先生带着郭女士找到71岁的A借款3000元,之后郭女士再次向A借款2000元。杨先生与A之前相互认识,借款时没告诉A两人已经离婚。事后,杨先生与郭女士以两人已经离婚,没有用过该笔借款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A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杨先生与郭女士共同赔偿A5000元。一审宣判后,杨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杨先生与郭女士离婚不久一起到A家借款3000元,A有理由相信该借款是双方共同借款,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应认定该借款属于共同债务。A起诉另一笔借款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改判杨先生与郭女士连带赔偿A借款3000元。背景知识日常经验法则所谓日常经验法则,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主要具体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遍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ttttt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5人已浏览
1,082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