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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邮政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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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条:故意延误邮件罪是指邮政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邮件,引起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
邮政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推迟发送邮件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诉讼:(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2)推迟高中录取通知书或其他重要邮件的发送,使他人失去高中录取资格,或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3)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邮电工作人员。即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发员、搬运员等;根据邮政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非邮电工作人员或虽在邮电部门工作但不与邮件、电报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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