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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4.合同撤销的方式是撤销合同的请...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4.合同撤销的方式是撤销合同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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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的法律情形主要是: 1、欺诈。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一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即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一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5、显失公平。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4.合同撤销的方式是撤销合同的请求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如果不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五种情形。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己订立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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