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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专利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一)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纠纷;(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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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一)的赔偿数额纠纷;(二)权和专利权属纠纷;(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六)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调解本条第一款所列纠纷时,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必要,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禁止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制造、销售、运输、展示、广告、仓储、隐匿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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