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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且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最好在申报期间内完成,最晚要在破产财产分配终结后申报。 2、申报期间。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同时应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申报地点、逾期未申报的后果等事项。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根据《破产企业法》第45条、第56条的规定,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3、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可以是个人主体也可以是法人主体。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债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申报债权的相关材料,如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连带债权等。 4、申报债权的分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据此,根据债权是否有担保,可将申报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普通债权:两者在破产程序中表决事项和清偿顺序是不同的。具体为: (1)在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中,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两规定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2)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此外,对于债权申报时,还应说明担保额度。如债权额超过担保物价值时,超过部分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5、职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无需申报,由破产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列出清单并进行公示。职工对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债权登记。《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第57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7、债权确认。管理人登记的债权表,经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表决通过,听取债务人意见,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均无异议的,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一是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是否有担保,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最好在申报期内完成,最迟在破产财产分配结束后申报。二是申报期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指定经理通知债权人。同时,公告应在30日内在国家和地方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包括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债权申报的期限、申报地点、逾期后果等。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根据《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三是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可以是个人主体也可以是法人主体。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申报债权的相关材料,如债权金额、是否有财产担保、是否有连带债权等。四是债权申报分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是否有担保。因此,根据债权是否有担保,申报债权可以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破产程序中的投票事项和清偿顺序不同。具体来说:(1)在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中,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不享有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两项规定的表决权。(2)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另外,在申报债权时,还应说明担保金额。如果债权超过担保价值,超出部分只能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普通债权行使权利。5、员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无需申报,由破产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列出并公示。员工对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债权登记。《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审查和编制。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表决通过,听取债务人意见,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无异议的,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人申报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依照我国破产立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收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申报债权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的性质和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具备抵销权资格的债权人,在抵销权的范围内可免予债权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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