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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两者所不同之处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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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本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具有营利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本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具有营利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侵权复制品,旨在以营利为目的,而按照民法理论,出租是行为人处分侵权复制品的使用权,获取租金的行为。因而有学者提出,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出租侵权复制品的,也当以本罪论处。[3]也有学者认为,销售和出租目的都在于获利,两者只是形式不同,并无实质差别,且对著作权所造成的损害严重性程度相当。[4]正如学者所言,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再犯可能性具有相当性。[5]笔者认为,出租和销售形式不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将出租解释成销售,超出销售的用语含义的范围。两者之间不存在交叉或者包容关系,并非如学者所言“无实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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