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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在对该该房产立遗嘱时可以夫妻二人立共同遗嘱将房产给谁继承。如果夫妻单方面立遗嘱处置房产,则只能处置一半的房产,遗嘱中属于...
能,但是只对立遗嘱人自己所有的部分有效,对其他共有人所有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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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其中对于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有效,对于其余的财产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如妻子事后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得到了丈夫的追让则该部分遗嘱处分有效,否则无效。
遗嘱是处理立遗嘱人生前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对于企业产房子,因为不是私有产权,老人无权在遗嘱中对其进行处分。针对该房屋的使用权问题,要视房屋的产权人具体情况而定。
王某于2002年1月29日书写遗嘱一份,表明自己去世后将以其名义所购22万元股份留给其女儿王娟继承,不久便因病于2002年2月死亡。同年12月,王某的父亲去世,其母王葛氏于2003年4月28日将王某之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对王某所留遗产进行分割。经法院查明,王某生前与其妻共有财产为:股份22万元,价值5.5万元门面房一间,价值500元干洗设备一套。另有共同债务贷款5万元已由案外人赵某替还,但王某未归还赵某。法院依法追加王某之女王娟为原告参加诉讼。审理中,王葛氏病故,法院又追加王某兄妹王兴等5人为原告参加诉讼。诉讼中王某之妹王雪主动撤诉并表示放弃继承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22万元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11万元应为李某所有,王某将其妻应有的一半股份也以遗嘱形式处分给其女应判部分无效,其女王娟依法只能继承属于王某个人所有的11万元遗产。王某生前贷款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先以其遗产予以清偿,剩余部分的一半归妻子李某,另一半才能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遂判决王某遗产11万元由王娟继承。门面房、干洗设备折价清偿赵某债务后属王某遗产部分由李某所有,并分别支付王娟应享有王某该遗产折价739元,王兴等4人各211元。 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但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故法院只能认定王某对属于个人的11万元股份有权处分,判决其遗嘱部分有效。另外11万元属于妻子李某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 王某去世后,在其遗嘱有效指定之外的遗产,应当先清偿王某生前所欠债务,剩余部分在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妻子、女儿及其父母继承。但其父母在继承开始中相继去世,故他们所应继承的遗产依法转为其他子女(王某的五兄妹)继承,即所谓的转继承;王某应得到的一份由女儿代位继承;其他子女主动放弃继承的,法院应当允许。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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