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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以及任何部门、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水利单位的经营性资本,不得调取水利单位经营性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水...
水利单位国有资产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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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经营性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水利单位投资形成的资产;2.水利单位运用水利国有资产及在经营中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水利单位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收益形成的资产;3.水利单位用借款或借款性集资等筹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4.由水利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兴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兴办的水利单位,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5.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6.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利润形成的资产;7.水利单位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的财产(不包括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单位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8.用水利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9.交由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凡未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
建立水利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反馈系统、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制度。水利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对经营性资产的资本变化、效益增减、产权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增减、调拨、转让、变卖、报废、产权转移以及资源性资产出让、转出和出租等变幅较大的(指限额以上的)均应在30天内向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水利单位运用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水利单位,应将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纳入承包指标体系; 2.实行租赁经营的水利单位,承租方应当依照有关租赁经营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租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租金,并保证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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