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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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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于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具体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一份司法性文件中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执行结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引入执行程序,让一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一种机制。 暂缓执行的目的是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所以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申请一般由被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设定,其目的是针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不能时,将这类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机制;中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执行的制度。《民事诉讼法》对中止执行规定了六种法定情形。 本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担心二审法院再审后改判导致执行回转而回转不能情形的出现,希望执行法院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不急于执行,待二审法院再审判决后再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并不了解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执行适用的条件、范围,申请执行人并不希望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也不要求将本案退出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是基于被执行人已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如果继续执行,一旦再审立案后最终改判,本案有可能出现执行回转不能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出于慎重,所以向执行法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不能因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是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随之作出相应的裁定。在执行实务中,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案件越来越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愈来愈多,这是一些法院片面追求高执行结案率所致,但在追求高结案率的同时,一定要慎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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