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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养育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可以消除,与出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可以自解除收养关系之日起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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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起诉状 原告:XX,女,1926年1月29日生 被告:XX,男,1957年2月21日生。 案由:原告XX诉称,1960年原告丈夫及大女儿去西安玩,被告亲生母亲因丈夫去世,让原告丈夫将被告收养,被告当时年仅3岁。被告生母一直不将被告的户口转来,直到1968年户口普查被告才报上户口。原告省吃俭用供被告生活、上学,并于1979年给被告办理了结婚。被告婚后的两个孩子均由原告及丈夫带大。现原告老了,被告便虐待原告,行为令人发指。 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 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75000元; 3、现院前后都有大路,从后界起往前15米扎界给被告; 4、街房归原告,上房给被告,厢房给三个女儿;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具状人: 年月日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与父母子女相称,并被群众及相关组织公认;双方互相扶养的事实。三、养育子女与生父母实际上已经终止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养父母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不办理合法手续的,也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处理。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1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 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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