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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离婚公证的问题

2022-08-05
(一)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二)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三)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二、当事人双方应提交的材料:(一)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二)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三)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或其它婚姻状况证明。(四)财产所有权证明和债权债务状况的证明。(五)子女情况的证明。(六)离婚协议文本及财产处分清单。(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在此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即使办理了公证,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在解除了婚姻关系以后,公证的离婚协议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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