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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
法律中并没有拘留所拒收条例,只有《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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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拘留所拒收条例,只有《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按照《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拘留,并出具不予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16岁以下或70岁以下;(二)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一岁以下婴儿;(四)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适用于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拘留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的,那么是不会收监进行行政拘留的。
法律中并没有拘留所拒收条例,只有《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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