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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应真实、合法的反映商品或服务情况,否则,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主发...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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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视其情节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首先,从行政法律责任来看。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的责任是绝对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是相对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内容有审查的法律义务,如因对广告内容没有尽到审查责任,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从刑事法律责任来看,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具有通过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严重欺骗和误导公众,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广告管理制度、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再者,是虚假广告的民事法律责任。《广告法》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虚假广告发布行为的出现;2、虚假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管理的法律规范;3、虚假广告侵害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4、民事主体所受到的侵害后果与虚假广告发布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商品经济社会不可能彻底消灭商品房虚假广告,但可积极作为有效控制虚假广告的发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广告设计者、广告制作者和广告代理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等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利用自有或者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等广告发布媒介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虚假广告中的民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虚假广告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区分一般的虚假广告和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来确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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